克山病控制和消除标准
1.控制标准。
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,可判定为病区乡(镇)达到控制标准。
(1)全乡(镇)连续5年无急型、亚急型新发病例;
(2)乡(镇)慢型克山病年发病率小于2‰。
2.消除标准。
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指标,可判定为病区乡(镇)达到了消除水平。
(1)全乡(镇)连续5年无急型、亚急型新发病例;
(2)乡(镇)慢型克山病年发病率低于5/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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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控制标准。
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指标时,可判定为病区乡(镇)达到控制标准。
(1)全乡(镇)连续5年无急型、亚急型新发病例;
(2)乡(镇)慢型克山病年发病率小于2‰。
2.消除标准。
需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指标,可判定为病区乡(镇)达到了消除水平。
(1)全乡(镇)连续5年无急型、亚急型新发病例;
(2)乡(镇)慢型克山病年发病率低于5/万。